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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微问答|当您需要反映诉求时,该找哪个部门?走什么程序?(三)

来源: 苏州信访微信公众号 时间: 2026-10-22 15:10 访问量: 【字体: 大 中 小】


编者按

依法信访是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为进一步普及信访政策法规,明晰信访处办流程,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文明有序信访,“苏州信访”微信公众号开设【信访微问答】专栏,希望能够帮助广大群众了解信访渠道、受理范围、办理流程、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共同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这些问题,您是否也有疑问


当您需要反映诉求时

是不是常常纠结

该找哪个部门?走什么程序?



SUZHOU
法条速递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申诉求决类事项依法分为六种处理途径。今天我们讲第三种。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 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问答解读:




本项主要适用于党政机关办理党员、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不服有关处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遵循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主要情形有三类


第一类:对所受党纪处分、问责决定不服的申诉程序。

党员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规定办理。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类:对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程序。

对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组织处理决定后,向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组织处理决定的执行。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类:对人事处理不服的复核与申诉程序。

公务员被辞退或者取消录用,降职,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免职,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不按照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原人事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注意:普通群众的民事、行政纠纷,不适用本项。



温馨提示


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但权利也要依法依规行使。大家如遇相关问题,可以直接通过相应仲裁渠道提交申请、化解矛盾纠纷。




信访有流程、维权有规矩、诉求有路径

合法合理的诉求

一定有正规渠道解决

无序过激的方式

只会耽误自身问题的处理

敬请持续关注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

学法懂法,依法依规理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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