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人不服信访处理意见,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不服信访复查意见,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多人就共同的信访事项提出申请的,应当推选代表,履行授权委托手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一)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党委、政府提出申请;
(二)对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请;
(三)对设区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其本级党委、政府提出申请,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四)对实行垂直领导的机关、单位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作出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机关、单位被分立、合并、撤销的,申请人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的本级党委、政府或上一级机关、单位提出申请,职责不清的,向本级党委、政府提出申请;
(六)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党委、政府提出申请;
(七)对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向直接管理该组织或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机关、单位提出申请。
三、以下信访事项不属于复查复核受理范围,各级机关、单位按照相应程序处理: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
(七)属于咨询、意见建议、评估、鉴定类的信访事项,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各级机关、单位对下列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不再受理:
(一)信访处理、复查意见书已送达信访人,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二)告知申请人需补正材料,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
(三)复查复核过程中,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复查复核申请的;
(四)复查复核事项经调解、和解达成一致意见,且协议已履行的;
(五)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请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再受理情形。
五、申请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复查或者复核的事实、理由,申请人签名(单位盖章),申请日期。
申请人为公民的,其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通讯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有效证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三)信访处理意见书或者信访复查意见书(复印件)。
(四)相关证据和依据材料。
邮寄地址:苏州市姑苏区三香路998号9号楼苏州市信访局督查督办科(复查复核科)(收)。联系电话:0512-65563303。

